作者 |
祁梁
摘要 |
「自治」在清末中國有三種內涵:個人修養、省級獨立以及地方自治,其最後一種含義為以本土紳商為代表的地方菁英辦理地方公益事務。這一詞彙及相關理論的引入仍和歐洲、日本之間有著深刻聯繫。其中有關都市自治問題的含義,西方和中國之間的差異也十分明顯。西歐都市自治的思想傳播到日本和中國,可以以哈佛大學政治學教授門羅(W. B. Munro,1875-1957)完成於1909 年的《歐洲城市的政府》(The Government of European Cities)一書為例。中譯本無論是在詞彙選擇還是在意思表示方面,都明顯沿襲繼承了日譯本。而在自治制度的傳播方面,集權式的自治制度由絕對主義普魯士傳播到明治日本,再傳播到清末中國,形成了一個制度鎖鏈,但實施結果則大相逕庭。這也反過來說明「自治」相關的思想理論經由日本傳播到中國所產生的問題。英語的“Autonomy” 是指一種與自我經驗和習慣相關的自發自動的秩序,其突出個體的獨立性和探索性。德語的“SelbstVerwaltung” 則指的是一種自我管理的理性克制,其突出個體為了服從國家理性而像一個齒輪一樣的良好運轉。和製漢語「自治(じち)」對應的正是“Selbst Verwaltung” 的意思。門羅的《歐洲城市的政府》經由日語管道翻譯到中國,只會愈加突顯出普魯士─日本自治制度的集權性格,而和英文原文含義相去愈遠。
關鍵詞 |
自治、門羅、知識翻譯、集權制度、語言